|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建议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体损伤案件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适用当时相关评定标准。
二、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体损伤案件发生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23日之间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可先提请办案机关对适用何种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后,再受理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体损伤案件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4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