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感谢您对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工作的支持。为了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机构的鉴定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围绕委托鉴定的目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及专门性检查结果进行。
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合作程度的制约,有时不能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合法、客观、公正的宗旨,围绕委托鉴定目的进行鉴定。因此,鉴定结论与鉴定参与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
四、委托人应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资料,并对所提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不真实产生的后果,由提供材料一方当事人负责。如鉴定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鉴定检查或取材工作,或需要相关人员提供补充资料,应由委托人提交我所;不配合检查、取材或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由我所决定退案或中止鉴定,并视情况决定费用收取情况。鉴定结束后,鉴定材料统一退还委托人。根据鉴定的需要,委托单位允许鉴定工作对检材进行必要处理,可能会出现检材耗损、破坏甚至灭失的情况。
五、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承办案件的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可以向我所提出要求该司法鉴定人回避的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由我所决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六、我所正式受理鉴定后,出现下列情况的,鉴定费的收取数额做如下处理:(1)经审查,受理方对委托方提出的鉴定项目无法进行鉴定需要退卷的,预收的鉴定费全额退还;(2)在鉴定方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情况下,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受理方收取预收鉴定费的10%的违约金;(3)若受理方已安排鉴定人现场勘查或已开展实质性工作,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受理方收取预收鉴定费的30%的违约金;(4)若鉴定工作已经完成或接近尾声,委托方违约撤回委托的,预收的鉴定费一律不退。
七、如需鉴定人出庭,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我所,并提交书面要求鉴定人回复的材料。由我所统一安排决定鉴定人出庭事宜。如确实不能出庭的,我所将以书面复函形式就提出问题向委托人进行答复。鉴定人出庭时,对于书面异议以外且与鉴定无关的事项,可以不做答复。鉴定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方负担。
八、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当事人无权对鉴定书内容进行修改。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方和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已经了解了上述告知内容,并同意配合鉴定,请去办公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
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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