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须知
第一条 本所是安徽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结论可作为重要的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条 有鉴定需求者可凭有关部门委托或作为公民主体申请鉴定,本所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将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鉴定意见、结论。如须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时间重新约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本所鉴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完成鉴定。鉴定工作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约束,鉴定意见不一定有利于委托方,敬请注意风险。
第五条 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其他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断,本所无权干涉。
第六条 本所严格按照合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安徽省爱民司法鉴定所收费项目及标准》之规定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如因其他检查检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自理。
第七条 本所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任何时间干扰鉴定人,不得对鉴定人提出无理要求,否则本所可以拒绝或终止鉴定。对故意扰乱鉴定秩序者,本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所规定鉴定人未经批准,不得单独会见委托方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允许私自向委托方或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领受或约定领受任何利益。
第九条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551-6336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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