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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保密管理制度
 

安徽省爱民司法鉴定所《从业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信息。

 第二条  保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委托方提交的有关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b.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c.鉴定、检验的各项原始数据及结果;

 d.本所鉴定业务档案。

 e.本所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f.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本所不对外公布的保密信息等。

 第三条  非本所人员未经所长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区域,不得查看鉴定、检验数据、结果。委托方经所长同意观看或监督其相关鉴定时,应指定专人陪同,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不侵害其他委托方的利益。

 第四条    鉴定人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检材和鉴定检验记录,以防鉴定案件的相关信息失密扩散。

 第五条  本所的鉴定文书仅送交委托方,委托方领取鉴定文书时需凭本所出具的领取凭证。未经委托方同意和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传。

 第六条  未经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鉴定、检验记录和结果。

 第七条  因公外出须携带保密资料,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属于本所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司法鉴定文书、软盘、电脑等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本所所有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如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根据危害结果给予以下处罚:

 a. 责成书面检查;

 b. 给予经济处罚;

 c. 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

 d. 暂停执业活动;

 e. 构成犯罪,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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