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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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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民司法鉴定所《从业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信息。
第二条 保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委托方提交的有关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b.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c.鉴定、检验的各项原始数据及结果;
d.本所鉴定业务档案。
e.本所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f.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本所不对外公布的保密信息等。
第三条 非本所人员未经所长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区域,不得查看鉴定、检验数据、结果。委托方经所长同意观看或监督其相关鉴定时,应指定专人陪同,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不侵害其他委托方的利益。
第四条 鉴定人应妥善保管鉴定材料、检材和鉴定检验记录,以防鉴定案件的相关信息失密扩散。
第五条 本所的鉴定文书仅送交委托方,委托方领取鉴定文书时需凭本所出具的领取凭证。未经委托方同意和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传。
第六条 未经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鉴定、检验记录和结果。
第七条 因公外出须携带保密资料,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属于本所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司法鉴定文书、软盘、电脑等由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本所所有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如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根据危害结果给予以下处罚:
a. 责成书面检查;
b. 给予经济处罚;
c. 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
d. 暂停执业活动;
e. 构成犯罪,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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