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从业人员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参加过同一事项初次鉴定的,或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正当理由自行提出回避的,经本所研究审核同意的可以回避。
第四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经本所研究审核决定是否回避,委托人对本所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五条 本所对所有的回避案例实行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