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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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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保障司法鉴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投诉管理工作,鉴定委员会负责投诉内容专业性有效性的审核判断。
第三条 投诉受理和投诉信息的收集:
1. 委托方的投诉。如来电、来信、来访。
2. 上级管理机关转来的投诉。如来函、来电。
3. 本所每季度发向委托人的问卷满意度调查。
4. 媒体和行业报道。
第四条:投诉的处理。
1. 鉴定人在行政管理、职业道路、职业纪律方面和投诉由办公室调查核实,作出认定。
2. 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疑义,或认为是虚假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分析研究,调查核实,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3. 凡认定投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办公室鉴定委员会应与被投诉方及时沟通,制定出纠改方案,并报所长批准实施。
4. 凡认定投诉的理由不成立,办公室鉴定委员会应与投诉方及时沟通,解释清楚不成立的理由。并以正式公函予以回复。
5. 投诉的处理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6. 委托人的投诉信函,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投诉内容调查记录,会议记录、回复投诉人的公函等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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